振兴矿党委出台“七项问责”新规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

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安全工作的领导,全面落实党委抓安全的有关要求,振兴矿党委出台“七项问责”新规定,严厉问责,倒逼管理人员转变作风,确保矿井安全生产。

今年以来,这个矿党委以作风建设为抓手,以提升执行力和工作落实质量为目标,重拳出击,向问题“开刀”,进一步严肃各项工作纪律,在《关于加强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决定》(振煤发〔2024〕1号)处罚的基础上,又出台了七项新规定:一是半年内发生轻微伤、轻伤3次以上或单次轻微伤、轻伤3人以上事故的,视情节对所在区、队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二是半年内出现1起、一年内出现2起重伤事故的,视情节对所在区、队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三、执行上级制度规定、落实矿相关要求或隐患问题整改不力的,对所在区、队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四、对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的,视情节对所在区、队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五、所负责的区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,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,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六、矿监督管理部门,借检查之机收受红包或好处的,对相关人员一律撤职并调离现岗位。七、矿机关及辅助单位,勒拿卡要、雁过拔毛等倒服务的,对相关人员一律撤职并调离现岗位。

通过七项新规的出台,倒逼管理人员作风转变,进一步增强全矿管理人员安全生产“红线”意识,提高了全矿管理人员抓安全的责任感、紧迫感,为矿井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。